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票字第91號
聲 請 人 陳信佑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家豪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
㈠相對人莊家豪(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巷00號)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 本無效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