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86號
NTDV,109,司票,86,2020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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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6號
聲 請 人 張正崑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家興、陳靜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
㈠相對人陳靜雯(住南投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號)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㈡具狀表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(查聲請人書狀原因事實中主張 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08年5月21日,附表記載民國108年5月20 日,二者記載不一,而有更正陳明之必要)。
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 本無效
三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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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