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85號
NTDV,109,司票,85,2020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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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5號
聲 請 人 王靜慧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東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
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㈡相對人白東昌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住南投縣 ○○鎮○○路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不得省 略)。
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 本無效
三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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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