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 請 人 洪允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葛麗評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具狀陳明本件借款金額除本票外,有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, 又所提本票,是否業已踐行提示行為,提示日為何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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