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24號
NTDV,109,司拍,24,2020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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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24號
聲 請 人 洪允發 

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葛麗評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㈠具狀陳明本件借款金額除本票外,有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,
  又所提本票,是否業已踐行提示行為,提示日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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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