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
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豐潭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本件請求拍賣不動產之附表(附表應記載請求拍賣土地
之坐落地段、地號、應有部分比例、面積、所有權人等資料
),並一併陳明是否僅拍賣附表所示三筆土地。
㈡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(應含所
有權部、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)。
㈢補正債權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表公司之法定代理
人陳鳳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㈣具狀陳明本件借款金額是否有一期未履行還款即全部到期之
約定及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,是否業已踐行提示行為,
或該本票業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
書影本。
㈤補正債務人蔡宗衛即源誠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(應含其負
責人即債務人蔡宗衛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所資料)及
蔡宗衛之最新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。
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
本無效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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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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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所 有 權 人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 方 公 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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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南投縣│鹿谷鄉 │文昌 │ │481 │ │52.01 │3分之1 │林豐潭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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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南投縣│鹿谷鄉 │文昌 │ │488 │ │175.01 │全部 │林豐潭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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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南投縣│鹿谷鄉 │文昌 │ │694 │ │2126.01 │全部 │林豐潭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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