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14號
NTDV,109,司拍,14,202003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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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李吟蒨 

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實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(兼債務人)之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
  號及住所資料,如有法定代理人,應一併陳明法定代理人之
  姓名。
 ㈡補正相對人黃育汝之法定代理人曾惠瑜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事欄不得省略,查依聲請人所提黃育汝之戶籍謄本記載其由
  曾惠瑜監護,而有補正之必要)
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
  本無效
三、特此裁定。
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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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