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李吟蒨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實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(兼債務人)之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及住所資料,如有法定代理人,應一併陳明法定代理人之
姓名。
㈡補正相對人黃育汝之法定代理人曾惠瑜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不得省略,查依聲請人所提黃育汝之戶籍謄本記載其由
曾惠瑜監護,而有補正之必要)
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
本無效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四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