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14號
NTDV,109,司促,314,2020031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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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
代 理 人 林賢國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尚倫兼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金鳳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阿玉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阿峎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旻建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旻諭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法定代理人 陳美儒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恩平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靜怡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李尚倫應向債權人付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陸佰陸拾捌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
 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李
  尚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金鳳李阿玉
  、李尚倫李阿峎李旻建李旻諭李恩平李靜怡於繼
  承被繼承人李周清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及更正狀繕本)
  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
   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。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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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