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林賢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尚倫兼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金鳳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阿玉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阿峎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旻建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旻諭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法定代理人 陳美儒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恩平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靜怡即李周清花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李尚倫應向債權人付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陸佰陸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
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李
尚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金鳳、李阿玉
、李尚倫、李阿峎、李旻建、李旻諭、李恩平、李靜怡於繼
承被繼承人李周清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及更正狀繕本)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
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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