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147號
NTDV,109,司促,2147,2020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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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陳聖文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嘉楓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
  ,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玖元,自民國108年12月
  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2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民國109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  計算之違約金(按月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
  九個月為限);㈡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元,自民國
  109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.9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(按月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
  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)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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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