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林賢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宗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宜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豐竹
一、債務人蔡宗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叁佰壹拾玖
元,及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20日起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9年6月2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0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09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年利率百分之0.1845,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0.41
9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
債務人蔡宗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謝宜恩
、蔡豐竹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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