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044號
NTDV,109,司促,2044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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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
代 理 人 林賢國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宥樺即李士宏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榆惠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叁拾捌萬捌仟貳佰玖
  拾貳元,及自民國10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  百分之1.7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(每次違約狀態
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)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及更正狀繕本)
  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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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