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83號
NTDV,109,司促,1983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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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


債 務 人 陳榮熙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伍元,及自本支
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40337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11月止,共積
  欠電信費新臺幣6,965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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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