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
代 理 人 陳加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金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呈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叁
元,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6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2.9447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9年4月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3.212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8
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就利息
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.9447,超過六個月者,就利息部分按
年利率百分之3.2124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