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68號
NTDV,109,司促,1968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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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


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
代 理 人 陳加慎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金燕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呈威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叁
  元,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6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2.9447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9年4月7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3.212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8
  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就利息
 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.9447,超過六個月者,就利息部分按
  年利率百分之3.2124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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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