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阮青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李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桐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捌
拾元,及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3.1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