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62號
NTDV,109,司促,1962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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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奕嫻即李翠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伍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,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民
  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
 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  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1,15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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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