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53號
NTDV,109,司促,1953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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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莊娟娟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貳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民
  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並
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
 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
  3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
  逾期手續費;㈡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柒萬零壹元,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
  3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
  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
  金新臺幣1,200元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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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