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娟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貳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民
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並
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
3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,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
逾期手續費;㈡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,及其中
新臺幣柒萬零壹元,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
3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
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
金新臺幣1,200元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