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45號
NTDV,109,司促,1845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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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簡韻庭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肆元,及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109年2月
  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簡韻庭於108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  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  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  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迄10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4,074元整未為清償
  (手續費1,372元整、消費款150,293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
  總餘額29,685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42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
  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
 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
 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79,978元自109年
  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  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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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