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簡韻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肆元,及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109年2月
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簡韻庭於108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0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4,074元整未為清償
(手續費1,372元整、消費款150,293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
總餘額29,685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42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
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
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
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79,978元自109年
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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