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20號
NTDV,109,司促,1720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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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曹斐雁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曹黃秀珍

一、㈠債務人曹斐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捌仟柒
  佰肆拾元,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  百分之2.1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;㈡債務人曹斐雁應向債權人給
  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元,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7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
  人曹斐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曹黃秀珍給付
  之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及陳報狀繕本)
  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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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