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哲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玖仟
零伍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,自民國101年
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㈢新
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叁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陸元
,自民國10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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