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89號
NTDV,109,司促,1389,2020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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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吳建章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柒佰零壹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吳建章於民國93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  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03
  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率百分之10.15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  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……
  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
 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510,718元正未
  給付,其中206,367元為本金;301,167元為利息;3,184 元
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吳建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211,983元正未給
  付,其中56,424元為消費款;151,959元為循環利息;3,600
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建章  │自民國109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0.15%│
│  │206,36│     │月22日起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7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建章  │自民國109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56,424│     │月22日起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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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