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洪志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洪志杰於民國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
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4
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……
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
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1,485,829元正
未給付,其中499,970元為本金;985,859元為利息;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洪志杰於民國93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98年08月20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年2
月21日止累計306,604元正未給付,其中173,417元為本金;
117,522元為利息;15,6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洪志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1日止累計447,432元正未給
付,其中125,231元為消費款;318,601元為循環利息;3,6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志杰 │自民國109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499,97│ │月22日起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0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洪志杰 │自民國109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4.99% │
│ │173,41│ │月22日起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7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洪志杰 │自民國109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25,23│ │月22日起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1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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