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25號
NTDV,109,司促,1325,2020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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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
債 務 人 劉佳仁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另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
  稱「滙豐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
 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
  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0
  000000000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
  之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
 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
  此敘明。
  (二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
 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,卡號0000000000000000,簽帳消費共
  積欠信用卡款項37461元整,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迄未清償
  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
 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、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
  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  款入帳日起,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﹝元以下四捨
  五入﹞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
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
  迅速賜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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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