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
上 訴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鴻霖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,77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87,3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
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潘湘惠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