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洪昌華
相 對 人 陳泳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泳丞以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:
㈠⒈登記日期:民國80年3月9日。
⒉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。 ⒊存續期間:不定期限。
⒋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⒌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⒍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⒎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⒏債務人:陳泳丞。
㈡⒈登記日期:80年6月20日。
⒉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50萬元。
⒊存續期間:不定期限。
⒋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⒌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⒍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⒎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⒏債務人:陳泳丞。
茲債務人陳泳丞於83年3月9日及83年6月20日各向聲請人借 款50萬元,共計100萬元,詎經債權人催告,債務人迄今仍 拒絕返還,共計尚欠100萬元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,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、催告存 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為證,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訴字
第326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卷宗審核無訛。
三、本院於109年2月5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不實,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,相對人 逾期未為陳述,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 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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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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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所 有 權 人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 方 公 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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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南投縣│水里鄉 │郡坑 │ │1039 │ │9520 │全部 │陳泳丞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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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【記事欄勿省略】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