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3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聰德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09
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聰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李聰德因強盜案件,經本院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(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 年,應予更正),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。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以法授 矯字第10901552810 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。
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 佩 儒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