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130號
NTDM,109,聲,130,2020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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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130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黃傳枝


被   告 黃福雄
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
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傳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,經依檢察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5千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 被告釋放。茲因被告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21 條第1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。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前項規定,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 第4項命具保者,準用之。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並以法院裁定行之(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規定參照)。三、被告前因妨害家庭案件,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5千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其釋放,此有 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、具保人身分證影本、國庫存款收據書 各1份附卷可憑。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37 號 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、1年,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等情,有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3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。
四、聲請人依被告位於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路00巷00弄 0號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之住居所,傳喚其到案執 行,此有聲請人之送達證書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 卷可參,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,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 ,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、居所執行拘提,均拘提無 著等情,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、員警拘提報告 書在卷可按。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,有在監在 押紀錄表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稽,此 外並有通知具保人,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或向聲請人具



狀說明,足認被告顯已逃匿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 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馨儀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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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