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審訴字,108年度,401號
NTDM,108,審訴,401,2020031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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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審訴字第401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魏志陽


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
2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日期「108 年1 月21日」均應更正為「109 年1 月21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二、本件裁定正本日期「108 年1 月21日」均應更正為「109 年 1 月21日」,因該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,依 前開說明意旨,自應更正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法 官 葛耀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勝華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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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