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侵附民字,108年度,9號
NTDM,108,侵附民,9,2020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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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
原   告 BK000-H108002(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(地址詳卷)
被   告 乙○○
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彥宏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玉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芬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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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