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8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
原 告 BK000-H108002(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)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(地址詳卷)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
法 官 劉彥宏
法 官 何玉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小芬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