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易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皇嘉
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0日所
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應更正為「甲○○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。二、查本件被告之姓名為「甲○○」,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誤載為「陳嘉皇」,應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儀芳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