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7年度附民字第107號
原 告 陳俊皓
被 告 陳伯誌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煜昌
蕭思愉
上列原告因刑事被告陳威翰、陳豐鑫、陳宥叡、謝丰源及少年陳
伯誌共犯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1 號重傷害案件,於民國107 年
7 月10日具狀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中有關被告陳威翰、陳
豐鑫、陳宥叡、謝丰源及渠等法定代理人部分,已經本院以因其
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現
由本院民事庭以108 年度訴字第369 號案件審理中,則核諸上情
,就被告少年陳伯誌及其法定代理人部分,亦應依同一理由一併
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
法 官 顏代容
法 官 羅子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瓊英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