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姚志旺
姚宏翰
許佩文
姚宗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(法律扶助)
被 告 黃駿勝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(本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」 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案被告黃駿勝所涉公共危險案件,業 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,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,原告對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。原告就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,亦失所附 麗,應一併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
法 官 何玉鳳
法 官 劉彥宏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劉 綺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