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簡字,109年度,67號
TTEV,109,東簡,67,202003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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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東簡字第67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被   告 鐘恩  
被   告 鐘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  
被   告 鐘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被   告 鐘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被   告 洪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被   告 洪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。  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①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 :..。五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」,民事訴訟法(下稱 同法)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。②「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 本或影本。」(第119條第1項)。③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」(第121條第1項) 。④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..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」(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)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9年03月12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7日內陳 報補正:㈠提出被告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㈡坐落臺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000地號、②000地號、③ 000-0地號、④000-0地號;㈡○○段①000-0地號、②000-0 0地號、③000-0地號、④000-0地號(以下合稱系爭土地) ,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 姓名及統一編號)、②異動索引(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 名)。㈢原告所稱之「被繼承人」之①除戶戶籍謄本、②繼 承系統表、③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、④該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冊,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、異動 索引。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。
㈣按被告真實「姓名」、「地址」,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 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過院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


即駁回其訴等節。而上開裁定於109年03月18日送達原告( 送達證書回證)後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,有本院簡 易庭查詢簡表1紙在卷可稽。據此,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 ,而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 、第78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鈺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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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