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簡字,109年度,67號
TTEV,109,東簡,67,2020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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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    109年度東簡字第67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被   告 鐘恩  
被   告 鐘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  
被   告 鐘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被   告 鐘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被   告 洪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被   告 洪○○(未記載真實姓名)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翌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被告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坐落臺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000地號、②000地號、③000
  -0地號、④000-0地號;㈡新化段①000-0地號、②000-00地
  號、③000-0地號、④000-0地號(以下合稱系爭土地),其
  ①第一類登記謄本(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
  及統一編號)、②異動索引(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)
  。
三、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,原告所稱之「被繼承人」之①
  除戶戶籍謄本、②繼承系統表、③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、
  ④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,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
  一類登記謄本、異動索引。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
  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。
四、按被告真實「姓名」、「地址」,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
 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鈺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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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