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
原 告 陳文宏
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
蔡進欽律師
蘇正信律師
鍾旺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信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經查: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,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
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鐵皮一層房屋(面積約100平方公尺
)拆除,將土地返還與原告,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上開聲明
請求拆屋還地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,700元
【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,計算式:10
0平方公尺×887元/平方公尺=88,700元】。
二、加計聲明第2項請求之金額3,367元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92,0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