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9年度,78號
TNEV,109,南簡補,78,2020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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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
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
複 代理人 李政學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見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4,317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
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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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