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
原 告 陳朝卿
被 告 梁源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2,700元(系爭
門牌號碼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0號之房屋課稅現值為420,70
0元,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。再
加計系爭租約終止前之租金請求72,000元。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
系爭租約終止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係屬附帶請求,不
併算其價額。綜上,以上合計492,7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5,4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