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
原 告 張雅綺
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55,53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明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