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9年度,69號
TNEV,109,南簡補,69,20200312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
原   告 張雅綺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55,53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