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9年度,61號
TNEV,109,南簡補,61,2020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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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
原   告 黃羿豪 
被  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
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809元,應繳納裁
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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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