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扣押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9年度,240號
TNEV,109,南簡,240,2020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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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40號
 
原  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訴訟代理人 王中星 
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標再盛彩新實業社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92,315 元,應繳裁判費2,1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1,1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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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