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09年度,90號
TNEV,109,南小補,90,2020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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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90號
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
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秋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2,8
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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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