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09年度,682號
TNEV,109,南小,682,2020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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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682號
原  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儀修發支付命
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  )50,513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 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  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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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