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8年度,346號
TNEV,108,南簡,346,20200303,4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4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翁玉仙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哲耀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2月4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 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郭純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