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
原 告 羅依婷
被 告 李昭男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駱映庭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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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判決書出處 │原誤載內容 │更正後之內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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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主文欄第一項│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│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捌│
│ │陸元 │拾陸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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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主文欄第三項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│
│ │之一 │之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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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事實及理由欄│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應為│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應為│
│五㈢、第12至│65,146元【計算式:(62│107,986元 【計算式:(│
│14行 │66+6800+80000)70%│6266+68000+80000)│
│ │=65146,元以下四捨五 │70%=107986,元以下四 │
│ │入 】。 │捨五入】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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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事實及理由欄│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│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│
│六、第1行 │請求被告給付65,146元 │請求被告給付107,986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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