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07年度,936號
TNEV,107,南簡,936,202003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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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36號
原   告 陳昱瑋 
      陳妍君 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 住同上
上列二人共
同訴訟代理
人     鄭淑子律師
被   告 陳潘桂妹 住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
      陳少雄  住同上
      陳梅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2樓
上列三人共
同訴訟代理
人     裘佩恩律師
      楊志凱律師
被  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少文遺產管理人
         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8樓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 住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號6樓
      吳信璋  住同上
被   告 袁幗蘭  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5樓之4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因原告於109 年3月2日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價購共有物協議,並聲請撤 回本件訴訟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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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