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服務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9年度,293號
TPBA,109,訴,293,2020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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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293號
原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李黃錦(董事)住同上
被 告 桃園市政府
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,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「下 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適用本章所定之 簡易程序:……二、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而涉訟者。」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係不服訴願決定及被告民國108年7月 11日府勞外字第1080168827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(下同 )20萬元罰鍰之處分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,係在 40萬元以下,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,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依同條第1項規定,應以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 ○○區縣○路0號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
法 官 林麗真
法 官 林淑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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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