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救字,109年度,71號
TPBA,109,救,71,202003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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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再字第13號
109年度救字第71號
聲 請 人 何牧珉

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

代 表 人 張政源(局長)住同上
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

代 表 人 李國華
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,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109 年度再
字第13號、109年度救字第71 號裁定正本及原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3號、109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所載「代表人王顯丕」,應更正為「代表人李國華」。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1 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。
二、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代表人於聲請人聲 請本件再審及訴訟救助前即已變更為李國華,本院109 年度 再字第13號、109年度救字第71 號裁定正本及原本誤載其代 表人為王顯丕,有顯然的錯誤,應予更正,故依法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 張國勳
  法 官  孫萍萍
法 官  楊坤樵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何閣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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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