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交上字第36號
上 訴 人 楊炳榮
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
代 表 人 邱素珍(代理所長)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邱素珍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,應由取得權 限者承受訴訟,此觀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準用行政訴訟法 第186條,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可明,且依再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,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上訴後,訴訟進行中被上訴人代表人由袁國治變 更為邱素珍,但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,依前開說明,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由邱素珍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 行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
法 官 楊 坤 樵
法 官 梁 哲 瑋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