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交上字,109年度,36號
TPBA,109,交上,36,202003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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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交上字第36號
上 訴 人 楊炳榮

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

代 表 人 邱素珍(代理所長)
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邱素珍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。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,應由取得權 限者承受訴訟,此觀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準用行政訴訟法 第186條,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可明,且依再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,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上訴後,訴訟進行中被上訴人代表人由袁國治變 更為邱素珍,但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,依前開說明,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由邱素珍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 行訴訟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  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
    法 官 楊 坤 樵
     法 官 梁 哲 瑋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苑 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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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