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8年度,14號
TPBA,108,訴,14,2020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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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4號
原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余定陸(董事長)

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 律師
歐陽漢菁 律師
      杜柏賢  律師
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(原名科技部新竹科學
工業園區管理局

代 表 人 王永壯(局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謝孝忠
范良占
 林君薇
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
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
,並定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
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程怡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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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