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余定陸(董事長)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 歐陽漢菁 律師 杜柏賢 律師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(原名科技部新竹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)代 表 人 王永壯(局長)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孝忠 范良占 林君薇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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