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8年度,1670號
KSDV,88,訴,1670,200005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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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○號
  原   告 國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住
 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
        黃進祥律師
  被   告 甲○○   住
 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
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五   月   一  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  官 洪文慧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五   月   一   日~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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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