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○號
原 告 國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住
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
黃進祥律師
被 告 甲○○ 住
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
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官 洪文慧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~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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