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6年度,1600號
TPBA,106,訴,1600,202003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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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
原 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陳彥松(董事長)

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
 簡維克 律師
  洪爾謙 律師
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


代 表 人 黃美瑛(主任委員)

訴訟代理人 蔣慧怡(兼送達代收人)

 沈立委
 郭安琪
輔助參加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表 人 李光漢(董事長)

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
 鄧依仁 律師
  陳怡君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8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胡軼洁,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彥松, 經陳彥松具狀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二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,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 所準用。
三、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裁定:「本件於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191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」因該 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,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判字 第23號判決在卷可稽,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,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


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法 官 李明益
法 官 林秀圓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正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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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