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
原 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彥松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
簡維克 律師
洪爾謙 律師
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
代 表 人 黃美瑛(主任委員)
訴訟代理人 蔣慧怡(兼送達代收人)
沈立委
郭安琪
輔助參加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李光漢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
鄧依仁 律師
陳怡君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8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胡軼洁,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彥松, 經陳彥松具狀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二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,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 所準用。
三、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裁定:「本件於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191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」因該 行政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,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判字 第23號判決在卷可稽,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,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法 官 李明益
法 官 林秀圓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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