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16號
原 告 萬福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
原 告 李鴻軒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2樓
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曉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572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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